欢迎您来到全国化工给排水设计技术中心站、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给排水设计专业委员会!

章程条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简介 > 章程条例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给排水设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在给排水设计领域成立的非营利性专业性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委员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以及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维护成员及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职业道德,推动行业自律,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给排水设计专业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成员和协会会员单位监督。

第六条 本委员会按规定使用由协会发给的业务用章。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开展给排水设计专业领域技术、管理经验交流及推广应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2、提出给排水设计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3、编制给排水设计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给排水设计专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4、组织给排水设计专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标准翻译和审查工作;

5、开展给排水设计专业领域标准宣贯和专业人员培训,促进专业人才素质的不断提升;

6、组织主编单位对标准条款作出解释;

7、研究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8、组织出版本专业领域技术刊物,建设专业网站;

9、承接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成员是会员单位在给排水设计专业领域的代表(领军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给排水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工程经验、较高管理能力;

2、愿意参与协会业务、技术交流和标准化工作;

3、协会会员单位在职员工。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委员会成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给排水设计专业委员会成员登记表》(见附表),经本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2、行使本委员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参加本委员会组织活动并享有各种服务优先权;

5、享有本委员会免费提供的信息资料、刊物等技术资料;

6、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工作规程;

2、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3、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经验等资料;

4、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5、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本委员会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本委员会成员退出或除名时应在协会和本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其成员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非会员单位的高管、专家、学者作为本委员会的特邀成员或技术顾问。特邀成员和技术顾问可以参与本委员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每五年为一届。

本委员会换届应召开成员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表决通过本委员会负责人;

3、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提出本委员会终止建议;

5、确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工作规划;

6、研究本专业领域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7、组织审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规范等基础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9、决定本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负责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其他工作制度;

2、组织贯彻成员大会决议和上级协会指示;

3、提名本委员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

4、组织本委员会换届,召开成员大会和其他年会;

5、代表本委员会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6、组织本委员会其他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主任组织开展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会员单位领导职务或部门领导职务;

2、技术水平高,业务及组织协调能力强;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4、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本委员会负责人会议通过,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新一届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副主任、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提名需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负责人提名登记表。提名人选报协会审查通过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主任表决结果需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本委员会负责人届内变更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和一般工作人员组成,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设置副秘书长的一般不超过3人。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筹安排,报协会备案。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依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承担本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予以适时调整。调整、增补的成员应符合本委员会成员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或本年度的工作,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本年度或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成员应积极参加会议,并有义务向本单位有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在业务范围内印发的公文由主任签发,公文格式按照《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文编号为:中石化勘设协水字[××××]××号。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时应以协会名义签订。

第五章 活动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相关收入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委托工作的专项经费;

(二)协会下拨的专项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业务范围内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以及其他经过协会核定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于每年一季度,将当年业务活动计划和费用初步计划报协会技术开发部。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在开展活动印发通知前一个月将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内容、组织形式、参加人员、费用预算、资金筹措渠道等)报协会审核,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到协会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采购固定资产须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由于分立、合并、变更、撤消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应由本委员会负责人会议研究并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